商标知识:申请商标字体不能乱用?小心侵权!
* 来源 : * 作者 : admin * 发表时间 : 2021-10-18 * 浏览 : 0
导读

为了争夺观众的眼球,设计师常常在商标、LOGO、广告宣传等产品上使用“特殊字体”。随着方正、汉仪等字库公司维权运动的展开,很多企业陆续收到了字库公司的索赔函件。根据现有法院判例,字库从整体上享有著作权,字体侵权的界定方法一般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抄袭、剽窃等文字侵权行为,是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


最近几年,关于“字体版权”方面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那么字体修改侵权的情况怎么办呢?字体修改侵权最直接的当然是赔钱啊。根据近几年的相关案例分析,虽然司法实践中对“字体版权”的界定还有分歧,但法院对单字(字体)和字库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日趋清晰,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字体的商业用途、使用数量、使用范围等因素,目前,法院对这类侵权的判决一般为一个字3000-10000元。如果字体设计在产品营利方面起到关键作用,赔偿金额还会更多。所以在商标申请中一定要注意字体的选择!

本文以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蓝亨啤酒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为例,介绍著作权与商标权利益平衡的方式。



      原告北大方正公司作为中国现代印刷与现代传媒技术革命的开创者与领导者,一直致力于中文字体的研发与推广,方正字体中文字库已经融入现代人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汉字书写文明在信息化时代的传承载体和全新表现形式。原告于2000年7月7日完成了倩体字体的数字化和字库化转换,命名为方正倩体系列字库字体。该字体具有幽雅、柔美和华丽的特点,如少女婷婷玉立的倩影,故命名为倩体。国家版权局就原告方正公司申请登记的《方正倩体系列(细倩、中倩、粗倩)》,颁发了2008-F-011015号《著作权登记证书》。

被告蓝亨公司在其生产的罐装黑啤啤酒的包装正面使用了"佰斯德利"粗倩简体四个字,并与英文"Bestly"结合作为注册商标使用。商标注册证载明该商标注册号为第4456820号,商标注册申请人为吴连瑞,类别32类,用于啤酒、麦芽啤酒、麦芽汁等啤酒类商品。2008年10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批准,吴连瑞将该商标转让给唐山瑞德啤酒有限公司。唐山瑞德啤酒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4日将该注册商标转让给本案被告蓝亨公司。所以被告合法享有"佰斯德利"的商标权。

原告方正公司对方正倩体系列字库字体和其中的每个单字均享有著作权。被告蓝亨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产品的包装、标识、商标和广告中使用了四个方正粗倩简体单字"佰斯德利",侵犯了方正公司美术作品著作权,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1. 停止使用并销毁所有带有方正粗倩简体"佰斯德利"的包装、标识、商标和广告宣传品,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2. 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审理结果


 

一、涉案粗倩体字库中具有独创性的单字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作品"有明确的定义,即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涉案字库中的单字若能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就应当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即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

现行的各类字库中的单字以书写方式不同,总体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由书法家用传统毛笔书写的单字(其中也包含集合古代书法家作品中的单字)。另一类是由设计人员使用现代工具描绘的美术字。对于第一类单字具有独创性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目前没有争议。本案中涉及的"佰"、"斯"、"德"、"利"就属第二类美术字,对于此类字库中单字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能单独构成美术作品,应当从美术字的艺术创作规律和著作权法理论的角度来探讨这一问题。

美术字是经过加工、美化、装饰而形成的文字,是运用装饰手法美化文字的一种书写艺术。美术字看似简单且易于复制,但是设计一款具有创意并符合审美意义的美术字远非想象的那么容易。在现有上百种汉字美术字的基础上设计一款富有美感并被大众接受的美术字,就要求设计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书法、美学、平面设计及相关学科的文化、艺术方面的知识和修养。美术字与用毛笔书写的书法作品一样,都要有艺术特色并具备吸引大众的视觉效果。不仅要求每个单字赏心悦目,而且要求整篇文字的艺术风格都要达到整体美观、和谐统一的艺术效果。

涉案的方正粗倩体,其笔画特点是:横竖粗细对比强烈;重心较高,其中撇划硬而不僵,尾部做尖锐的圆角化处理,撇捺做镜像处理,尾部似蛇尾;横划起笔似蛇尾;竖钩中的钩做尖锐的圆角化处理,尾部似蛇尾,其表现的形态与公知领域的美术字的基本笔画相比具有较明显特色,即风格亲切、幽雅、柔美和华丽。设计者在确定字库整体风格的基础上,对字库中的每个单字进行逐一修正,使之从整体上符合设计者的艺术风格,设计完成的粗倩体单字,与现有的美术字体相比,具有独特的艺术效果和审美意义,体现了设计者的独创性。

汉字由于受自身固有笔画、结构等特征的限制,在进行美术字的创作设计时,其笔画特征与现有公知的其他美术字体相比,很难具有区别性特征的独创性。所以在判断字库中的单字是否能独立构成美术作品时,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院认为,对于字库中的单字是否具有独创性判断,首先应遵循美术字艺术创作的规律,根据汉字的笔画特征、笔画数量、结构等特点进行考量。其次是将单字体现的艺术风格、特点与公知领域的其他美术字体如宋体、仿宋体、黑体等进行对比,判断原告主张权利的单字是否具有明显的特点或一定的创作高度。具体到本案而言,本案涉及的"佰"、"斯"、"德"、"利"四字的笔画特征,与现有公知领域中其他美术字体相比具有个性特征,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能够独立构成美术作品。

二、被告蓝亨公司对涉案"佰斯德利"单字使用行为构成侵权

经庭审比对,被告注册商标中使用的"佰斯德利"四字,与方正粗倩体字库中相同汉字的笔画、结构特征均相同。虽然被告抗辩,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字体形成时间早于被告使用涉案单字的时间。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显示,原告于2000年8月在北京首次公开发表的美术作品《方正倩体系列(细倩、中倩、粗倩)》,并以光盘形式在市场上公开销售,而被告使用的注册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为2005年1月10日,被告的抗辩显然与事实不符。由于涉案的"佰斯德利"四字均能单独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原告方正公司对"佰斯德利"四字享有著作权。被告蓝亨公司未经原告方正公司许可,在其注册的商标文字部分中使用了原告方正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粗倩体单字,侵犯了原告方正公司对此所享的美术作品著作权。

三、关于本案法律责任的承担

本院认为,确定本案被告法律责任承担的实质是如何妥善解决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即在先美术作品著作权与在后商标权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对此,应结合保护在先权利原则、适用正当程序原则以及利益衡平原则等方面综合考量。

尊重和不侵犯他人在先的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任何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正是基于此原则,本院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虽然应注重保护在先权利,但在处理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方面,对于不同情况的保护力度应有所区别。

注册商标的取得、变更和消灭必须经过行政程序的审查核准,没有相应的行政行为,就没有商标权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基础。因此,在发生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时候,保护在先权利必须在正当法律程序内适用。正当程序原则也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原则,其基本价值和目的就是建立和维护特定的法律秩序,保证权利人权利的稳定性、安全性和可预期性,它是保障实体权利的法律屏障。就本案而言,被告蓝亨公司使用的注册商标系受让取得,且该商标自获准注册至今已达七年,在此期间该商标一直在酒类产品上使用,并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根据现有证据,被告对该注册商标的取得、使用,属善意且无过错,符合法律的正当程序。另外,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但驰名商标,恶意注册的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由此可见,原告已丧失撤销该注册商标的权利。原告享有并主张的是美术作品著作权,被告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二者从权利的类型、属性等方面均不相同,可以共存。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停止使用涉案的"佰斯德利"四个粗倩体单字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被告金城超市停止销售并销毁涉案商品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原告虽不能要求被告停止使用涉案单字,但并不影响原告获取收益的权利。法律作为社会利益的调节器,应兼顾并平衡众多社会利益。在尊重权利独立性的前提下,兼顾权利之间的平衡。被告将受著作权保护的美术作品作为商标的文字部分使用并取得了商标权,作为在后权利的商标权人应对在先著作权权利人给予经济上的赔偿。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本院认为,本案的赔偿方式以一次性赔偿为宜,使权利客体的综合效益最大化。原告方正公司未证明被告因涉案单字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的实际获利,本院综合涉案单字美术作品的独创性高低程度、被告善意受让取得涉案注册商标的情况、商标标识中的文字对产品销售的可能影响、被告产品的销售价格等因素,确定被告向原告支付的赔偿金数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在先著作权与后来侵权的商标权的利益平衡,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给出了详细的论证和分析,综合考虑商标权所有人善意无过错、著作权人丧失撤销商标权的权利、商标所属的商品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等因素,法院给出了二者"和谐共处"的方案,由被告一次性支付赔偿金后,可以在原有商标权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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